العودة إلى الأخبار

好心帮忙修灯具却摔伤 谁担责还有争议?

المصدر: 搜狐 المشاهدات: 13603
在小区业主的请求下,物业公司的员工在休息日来到其家中帮忙维修灯具,不料摔伤头部,先后住院两次,花去医疗费76072.79元。因赔偿问题,双方闹上法庭。
身边的事儿
周某家住许昌市某小区,与妻子离异多年。陈某是该小区物业公司的员工,来自农村,月工资1300元。因闲暇时都会在小区院内打麻将,周某与陈某相识。2013年4月27日,周某家中的灯具出现故障,找到曾做过两年电工的陈某帮忙修理。当天正好是周末,陈某休息,但由于平时两人打过交道,陈某就带齐工具来到周家免费帮他修灯。由于灯具较高,陈某就站在椅子上修理。在维修过程中,陈某不慎摔下,头部磕在窗台上受伤。
事发后,周某立即将陈某送往医院救治。在医院,陈某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并及时做了手术。待病情好转后,于2013年5月30日出院,花去医疗费51826.09元。2013年6月26日,陈某因术后左侧颅骨缺损,再次住院接受手术修补,病情稳定后于2013年7月8日出院,花去医疗费24246.7元。2013年12月10日,陈某的伤残程度被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九级伤残。
本是好心帮忙,结果自己不仅受了伤,还花了不少钱。陈某多次找到周某索赔,但两人始终无法达成共识。无奈之下,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其各项费用和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虽系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但其在休息期间应原告之请为原告义务修理灯具,并没有受到物业公司的指派,其行为不应认定为履行职务的行为。陈
某为周某家中灯具故障提供修理没有收取报酬,是基于双方的熟人关系和原告本人热心的义务帮工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陈某作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告周某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陈某系农村家庭居民,且没有提供充分的长期在城镇居住且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法院认为其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遂一审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131695.05元。
争议焦点
对于一审判决,周某表示不服,上诉至法院。周某称,自己在陈某义务帮工的过程中没有过错,没有实施侵权行为,陈某的摔伤主要是因其疏忽大意、不小心所致,一审判令周某承担全部责任显失公平。不过,周某也表示,自己愿意承担主要责任,但陈某应承担次要责任,应按6:4比例划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在一审基础上判决周某少支付40000元。
结果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应承担80%的责任,陈某因自己未尽到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被判承担20%的责任,遂作出终审判决,由周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105356.04元。
إشعار حقوق النشر

المقالات المنسوبة إلى تشاينا لايت محفوظة الحقوق. يرجى ذكر المصدر عند إعادة النشر وإلا قد تُتخذ إجراءات قانونية.

المقالات المعاد نشرها لا تعني أن تشاينا لايت تؤيد آراءها أو مواقفها.

لأي مشكلة تتعلق بحقوق النشر أو صحة المحتوى، يرجى الاتصال على 0510-85188298 وسنعالجها سريع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