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出手,不得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

市场监管总局22日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化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规定市场开办者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等管理义务和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定期检查、标示信息等主体责任;明确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的案件通报和移送制度,细化了具体通报情形。

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的有效凭证之一,并鼓励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同时明确提出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上,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通过应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团体标准等促进食用农产品高质量发展。

同时针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明确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另外明确鲜切果蔬等即食食用农产品应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此外,结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以个体散户为主的突出特点,按照“警示为主,拒不改正再处罚”的基本原则设置法律责任,将部分条款的罚款起点适度下调。
农产品商家滥用“生鲜灯”,本质上是一种广告行为。通过“生鲜灯”照射,使得摊位上的生鲜肉菜等,看起来新鲜,吸引人们进行购买,从而达到诱导消费目的。
滥用“生鲜灯”也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违背。该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但在“生鲜灯”的照射下,不管是什么质量的肉菜等农产品,都在一定程度被美颜,掩盖了部分问题或瑕疵,在交易中给消费者提供了不全面、不真实的商品信息,诱使消费者与其交易。这是一种不公平、不诚信的涉嫌违规行为。
“生鲜灯”的问题在色温、显色性、照度三因素中主要是光源的光谱分布完整度不足显色性差的问题。消费者对生鲜类食用农产品新鲜程度的辨别,主要依靠对颜色、色泽的辨别。当照明光源对颜色的呈现不自然(通常的颜色失真)时,损害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
禁用“生鲜灯”,既是重要的法治纠偏,也是必要的制度堵漏。新办法施行前设置了五个月的过渡期,有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经营者认识到“生鲜灯”的危害性和违法性,逐步摒弃这种商品“美颜神器”。在新办法实施后,应加强监管执法,严格禁止使用“生鲜灯”,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建正照明刘锡正评论:
生鲜灯在传统照明时代就有,最早起源于日本,在传统照明时代通过提高显色性来真正还原商品颜色的灯没任何问题,但是我们通过改变灯光光谱来把死猪肉照成新鲜猪肉,把不新鲜的水果蔬菜植物 衣服来改变商品本身的颜色质感来欺骗消费者确实是不道德的,任何科学技术必须用在正道才能走的远。高显色的照明生鲜灯把商品真实颜色质感反应出来没有任何问题,但是用来作假欺骗消费者的生鲜灯应该禁止。
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禁止使用作假的生鲜灯这才是第一步,对商业照明都应该出台类似法规。国家应该出台类似的标准规范市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