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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应急照明灯具的使用寿命应该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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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报废及更换

4.4.5.1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消防应急产品应报废:

—在运输、安装、使用、维修维护等过程中,因撞击、火烧、泡水(含进水)导致产品基本功能丧失,经生产厂家确认,即使进行修复,也无法恢复出厂状态的;

—因安装操作错误(如接线错误、超载使用等),造成主功能电路板、电源、电池部分损坏的,即便能修复,但厂家不能保证恢复出厂状态的;

—维修后再次异常,或维修时发现有严重缺陷的消防应急产品应报废。

—设计寿命到期的产品。

4.4.5.2灯具类产品自出厂之日起的最高报废年限应符合下述要求:

a)低功率灯具:5年(电池/光源不符合要求的应报废或更换);

b)中功率灯具:4年(电池/光源不符合要求的应报废或更换);

c)大功率灯具:4年(电池/光源不符合要求的应报废或更换);

d)封闭式灯具:3年(电池/光源不符合要求的应报废或更换);

e)生产企业标示的报废年限低于本文件的,按生产企业标示执行。

4.4.5.3设备类产品自出厂之日起的最高报废年限应符合下述要求:

a)低功率设备类产品:7年(电池/开关电源不符合要求的应报废或更换);

b)中功率设备类产品:6年(电池/开关电源不符合要求的应报废或更换);

c)大功率设备类产品:5年(电池/开关电源不符合要求的应报废或更换);

d)封闭式设备类产品:4年(电池/开关电源不符合要求的应报废或更换);

e)生产企业标示的报废年限低于本文件的,按生产企业标示执行。

4.4.5.4报废过程中,对电池、电路板、开关电源等有污染材料的处理,应选择有对应回收资质的单位进行,或退回生产者、生产企业,在退回前应做好沟通并接受生产者、生产企业的包装、运输指导等。

4.4.5.5维修机构更换产品后应对产品功能进行测试验证,保证产品满足设计功能。

其次可以参照应急照明灯具说明书要求,因为厂家会根据灯具的光源衰减程度确定一个使用年限。如产品说明有明确使用寿命,达到使用年限应及时更换。国标也有如此的规定,如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9.2.7对于使用周期超过产品说明书标识寿命的易损件、消防设备,以及经检查测试已不能正常使用的火灾探测器、压力容器、灭火剂等产品设备应及时更换。

另外,在维保检测中发现应急照明灯具有外观破损、照度达不到要求、性能缺失也应该及时更换。

GB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中地面水平最低照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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